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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现:先发制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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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关于电子发现的文章是由市场调研公司Taneja Group撰写,旨在帮助律师、存储管理者以及IT经理更好了解诉讼电子发现有关的知识。这里Taneja将电子发现流程分成为五个主要项目:分类、收集、保留、审查以及生产。

作者:存储时代/月之暗面(编译) 来源:Stor-age.com 2008年11月5日

关键字: FRCP 法规遵从 电子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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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页阅读全文(共2页)

大概大家都听说过盲人摸象的故事。摸着象鼻的盲人认为大象就像一个又细又长且灵活自如;摸着象腿的盲人说大象跟柱子差不多;摸着象耳朵的盲人反驳说大象是一把大蒲扇。四个盲人争吵不休,谁也不服谁。

了解电子发现有点像盲人摸象,大家都坚持己见。后退几步从整体上观察电子发现这头“大象”——而不是近距离地看某个部分——是认识电子发现的关键。为了充分了解电子发现,你必须,或者说要冒着被大量数据或者与数据发现相关新需求反驳的风险。

该系列关于电子发现的文章是由市场调研公司Taneja Group撰写,旨在帮助律师、存储管理者以及IT经理更好了解诉讼电子发现有关的知识。这里Taneja将电子发现流程分成为五个主要项目:分类、收集、保留、审查以及生产。接下来将讨论各个部分之间的流程是如何从开始到结束相互辅助的、应该购买怎样的电子发现平台、应该购买哪些辅助的工具?

什么是诉讼电子发现?

大多数电子发现的负责人多少有些像那些摸象的盲人,只从一个侧面了解电子发现。例如,有的律师认为电子发现仅仅是审查,不知道电子发现涉及整个诉讼流程。有些律师助手认为电子发现仅仅是电子邮件搜索,并不知道电子发现应用还涉及文件共享、数据库、内容管理系统甚至更多。有的IT专家可能把电子发现局限于一款法律工具,不知道它对存储基础架构的影响。这些片面的看法可能导致电子发现的潜在用户购买不恰当的电子发现应用,或者购买了高成本解决方案却只在有实际电子发现需求的时候才使用。

以下是Taneja Group诉讼电子发现的定义:“电子发现是一个针对发现请求的分类、收集、保留、审查以及生产电子数据的流程。”

过去这个流程完全是手动的,但是在大量数据和FRCP要求下这个仍然以这种方法执行是不太可能了。现在一种将人工干预与电子发现软件工具结合的方法赢得了律师和IT专家的青睐,而且这种方法尽可能将那些令人头痛的电子发现流程实现自动化。对法律发现流程的巨大改变对许多企业来说并非易事,但是没人愿意回到那个有限信息资源、策略性发现延迟以及浪费人力资源解决问题的年代。

一次普通的电子发现案例就可能涉及上百万份文件,人工审查这些信息无疑就像是大海捞针——更不要说高额的成本了。因此我们又必须采用电子发现技术工具,用它来完成人工无法完成的工作。

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估算,在所有诉讼案件中90%的发现目标都是电子数据。数据遍布各处:数据库、电子邮件、Word等办公应用、表格、PPT、日历文件、音频文件和网站等等。

这就使得在一年内对上百万份文件的搜索、审查以及生产成为一项资源极其密集的工作,企业和法律公司甚至要动用一大批律师来完成这个工程。反过来,在诉讼过程中审查电子保留信息的每小时成本高达上万美元。

当谈到传统诉讼案件,回应策略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整个案件往往会由于被诉方的策略性延迟以及只在绝对需求的时候采取尽可能少的必要措施而胜诉。

然而,FRCP和不厌其烦的法官已经将这个普遍存在的策略变成了一种判断标准。不能成功完成电子发现或者花过多时间完成都会带来极高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它可能是“代价极高的失败例子”。对于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说,电子发现问题不仅仅是一种回应和战略上的推迟,而且电子存储信息(ESI)相关的手动操作、广泛搜索、收集、保护、审查和生产都是需要成本的。

这样就产生了电子发现技术。通过提前设置电子发现流程的自动化,律师们可以自动收集和启动诉讼保留程序,根据重复数据删除和优选选择结果来审查数据。这让律师们可以有效地针对电子存储信息应用电子发现策略。但重要的是,这个过程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就启动了。预先采取电子发现措施是企业的责任之一,这样企业就可以及时提供现有电子存储信息的索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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