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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MC诉美国EMC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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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外部磁盘存储系统商美国EMC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十余年,一桩品牌官司如影随形。1999年6月,商标局对美国EMC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初审公告,而唯冠科技则提出异议。

作者:李炯 蒋飞 2008年8月1日

关键字: EeePC 唯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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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最大外部磁盘存储系统商美国EMC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十余年,一桩品牌官司如影随形。在中国同样使用“EMC”品牌的显示器生产商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科技”),近日正式起诉美国EMC侵犯商标权,索赔800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该案将于8月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双方争议早在1995年就开始。两家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类似产品、“EMC”商标和“EMC2”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美国EMC的驰名商标在未注册前是否应受到保护是争议焦点。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的唯冠科技锲而不舍,美国EMC即使在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诉讼中二审败诉的情况下也从未低头,使得这场争议旷日持久。

  美国EMC在全世界8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00个销售办事处和合作伙伴,均使用“EMC2”品牌销售产品。EMC于1996年4月首次进入中国并在北京成立办事处。在此前1995年6月,EMC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EMC2”商标申请。

  “EMC”是唯冠科技的子品牌。据诉讼材料显示,“EMC”商标最初由南通宇泰电子有限公司1992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12月被核准,商标范围是“显示器”。1995年唯冠科技注册成立后受让了这一商标。知情人士透露,南通宇泰是EMC的一家加工企业,在唯冠科技进入大陆前委托其申请注册了“EMC”商标。

  1999年6月,商标局对美国EMC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初审公告,而唯冠科技则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0年7月裁定,对“EMC2”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局上述裁定的理由是,两商标制定适用的商品均是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二者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基本相同,构成类似商品;“EMC”和“EMC2”也无明显区隔,显著部分均是“EMC”,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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